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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六)鼓励不在高新区的工业企业整体搬入高新区。企业原土地性质改变为商住用地,处置收益用于企业搬迁补偿,或以出让、置换等形式用于搬迁补偿。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进入高新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前4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4年按50%奖励。
  (二)进入高新区的综合开发、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及交通、园区等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三)对在高新区新注册设立的国内外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纳税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鼓励国内外地区在高新区内投资建设产业园区,高新区按其投资强度提供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实现的税收归属按50%比例进行分成。
  (五)对在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及在高新区内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实现的税收参照市财政局佳财(预)发〔2008〕5号文件执行。
  三、高新技术产业及人才扶持政策
  (一)在我市高新区内以高新技术成果设立高科技企业的,其注册资金可按首期20%到位,但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执行。
  (二)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以扩大到35%。
  (三)在高新区注册成立从事高新技术开发、销售、服务的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于次年初奖励50%,其中,缴纳的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70%。
  (四)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技师、高级技工、高级工)及大学毕业生,由市人才服务局接纳人事档案关系,给予办理人事代理,并代办落户等相关手续,同时享受高新区提供的高级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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