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佳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日
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更多客商前来投资兴业,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进入高新区投资企业可选择土地出让、分期付款和租赁三种供地方式。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成本由投资企业承担。
(二)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及商业、旅游等其它类产业项目用地,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年期按最高年限办理。根据我市所属城市等别(三类八等),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投资者按规定价格在高新区一次性购得土地使用权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核定其投产后的纳税额,三年内纳税额达到净地成本的,按其土地开发费用(即净地费用)给予地方所得100%-30%的财政奖励。
1、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高新区新建生产基地的,给予地方所得100%奖励。
2、对在国内各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排名前10位的企业来高新区新建高新技术项目生产及研发基地的,给予地方所得80%奖励。
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重点扶持项目在高新区内新建生产基地的,给予地方所得50%奖励。
4、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级重点扶持项目在高新区内新建生产基地的,给予地方所得30%奖励。
(四)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企业自批准之日起4年内,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开发费用(即净地费用)额度时,国土部门出具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证,财政部门依据土地政策第三条给予奖励;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亦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首期交纳30%,余额部分3年内补齐,即可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