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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十二)落实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和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消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歧视,对国家和省出台的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除社保补贴政策外,原则上适用于扶持农民工就业。在全市新上大项目所形成的就业需求中,安排一定数量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农民工,以实现农民工稳定就业。市、县(市)区就业部门要对全市农民工进行一次普查登记,进一步摸清农民工数量、就业愿望、个人素质等基础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立农民工求职服务专门窗口,在求职登记、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在每月用工招聘日中,开设农民工招聘专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乡镇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屯设立劳动保障兼职信息员,及时掌握农民工动态,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为农民工就业服务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对属于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实施就业援助。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增加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扶持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在各级劳动保障和就业部门开设扶持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就业快速通道,开发和储备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做到只要符合农民工意愿,保证7个工作日内安置就业。努力扩大农民工输出。依托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和劳务派遣机构,搞好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继续打造物流、保安、建筑、机加、种植等我市劳务输出传统品牌,形成强有力的竞争优势,以巩固输出成果;继续开拓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劳务市场,扩大对外劳务输出。鼓励各类企业主动吸纳农民工就业,对吸纳农民工就业达到本企业员工总数1/3以上的企业,可参照安置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给予减免一定额度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大力实施农民工培训“阳光工程”。在农民工培训方面,要重点围绕国家实施产业振兴规划和省内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现有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开展订单和定岗、定向培训,突出抓好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确保农民工有业可就,有钱可赚,稳定增收。
  (十四)努力拓宽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空间。做好佳木斯市农民工自主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推进“一、十、百、千农民自主创业工程”。利用国家实施阳光工程战略机遇,力争用2-3年时间,在全市农村通过支持、选树和培养,达到一村一个创业能人、一乡十个创业能人、一县(市)区一百个创业能人、全市一千个创业能人的目标,起到一人带十人、十人带百人、百人带千人、千人带万人的创业热潮和创业效果。抓住我省扩内需,建设高速公路和城际铁路急需大量农民工的有利契机,积极与工程指挥部联系,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积极争取承办全省大型劳务对接会,为农民工和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岗位。通过送岗位下乡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机会,通过劳动力转移网络平台和阳光大厅发布用工和招工信息,拓宽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空间。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资本、有技术、懂管理、有创业经历和实践经验的农民工自主创业,使之成为拉动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进一步优化农民工创业环境。简化对创业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需多个部门审批的创业项目实行联合审批;除法律法规明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对农民工开办的创业项目一律实行零收费。除法律法规明令规定的检查项目外,取消对农民工自主创业企业的一切检查评比活动。进一步提升对农民工自主创业的服务质量。市、县(市)区和各创业分项领导小组所储备的创业项目,对创业农民工实行免费开放,供农民工自主选择;各级创业服务机构在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过程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和跟踪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创业辅导专家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服务,真正做到“扶上马,送一程”。对农民工开办的创业企业在税收上享受与招商引资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创业的农民工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最高限额5万元;开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且招收1/3以上农民工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可享受捆绑式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最高限额200万元。对创业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符合市创业孵化园区进驻条件的,可优先进驻市级创业孵化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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