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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报送资料:

  1、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报送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报送资料:

  1、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报送资料:

  1、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4、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5、获利年度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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