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以上六种就业困难对象若无正当理由, 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也可以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2、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卡)上予以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申请认定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
3、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要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4、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和动态即时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镇有就业需要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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