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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2、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办法按省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九)创业带动就业。

  1、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向所有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各地都要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建立各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提高创业成功率。

  2、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推广有利于提高创业成功率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简称SIYB)、“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简称YBC)创业培训模式,引进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其它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加快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有培训资质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领取结业证书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应高于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将小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就业援助。

  1、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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