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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登记以及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和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规范、协调劳动关系。各地要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继续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企业活动,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推广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用工环境,促进就业稳定。

  (七)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创业带动就业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八)税费减免。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国家将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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