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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负责重庆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 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 遴选参与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 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
  (三)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 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八条 每年市科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向各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的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外经贸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纸质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市科委。
  第十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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