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9〕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成立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