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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宁政文〔2009〕14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7〕388号)、《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闽政办〔2004〕165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2008〕60号)等文件的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确保2009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多渠道、多方式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这批安置的对象是2008年冬季退役、蕉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属单位职工子女以及1名1999年冬季退役市属单位安置未落实的城镇退役士兵。对重点安置对象转业士官1名,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给予安排就业。对父母一方或双方在中央、省属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父母所在单位以安排就业、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接收单位用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伍子女的,可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交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备案,由安置办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父母在市属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安置,领取自谋职业补偿金。补偿金由市财政局拨款,市民政局发放。补偿金标准为:服役满两年者每人1.5万元,每增加一年递增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时,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闽政办[2004]16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局,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还财政,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政府不另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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