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渡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和省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质保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赣旅规财字[2008]47号)文件精神,按照我省暂退6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此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按照国家旅游局“老社老办法、新社新办法”的原则,即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旅行社存入8万元保证金(出境旅游组团社存入56万元保证金);2009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旅行社足额存入20万元保证金(出境旅游组团社存入128万元保证金)。
五、根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指定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符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13条规定的承诺。按照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与旅行社共同签署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并由旅行社提交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立旅行社,按照《
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办法可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
附件:1.国家旅游局《
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11号)(略)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承诺书
3.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管理服务方案》(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使用承诺书
根据《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和我行《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使用管理服务方案》的规定,我行特作如下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