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局关于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旅行管字[2009]61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省直各旅行社: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旅行社条例》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的有关规定,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确保我省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将我省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今年5月1日起,不再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及今年5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旅游局和各设区市旅游局在今年8月31日之前全部退还旅行社。
二、旅行社在收到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
旅行社条例》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中(见本文附件1.国家旅游局《
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公告》)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并在存入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和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按照《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签署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由银行提供担保的要提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
三、为方便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和监管,根据我省旅行社分布的现状和国家旅游局公告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中的六家银行向我局提出的申请,我局在比较六家银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承诺和服务方案的基础上,重点推荐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银行(四家银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承诺及存储管理服务方案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