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教育局关于调整200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照顾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教育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的规定,制定的《宁德市教育局关于调整200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照顾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关于调整200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照顾政策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2009年宁德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继续执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宁德市2008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08〕35号)的有关规定,现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2008〕6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8〕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和闽政文〔2002〕344号有关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规定等,调整宁德市200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照顾政策,作出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下列应届初中毕业生中考可享受“录取总分”的加分政策
(一)烈士或见义勇为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人员的子女加20分、见义勇为受市、县(市、区)表彰奖励人员的子女加7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除此以外的高山、海岛突出部的驻军现役军人的子女加7分。
(三)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加10分。
(四)报考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加45分;报考其他普通中学的少数民族考生按以下规定加分:蕉城区城关所在地的考生加9分,其余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3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认定证明,录取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