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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盘活企业资产,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更好地支持环三都澳区域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实施环三都澳区域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体系至关重要。省政府出台的《暂行办法》,对于解决中小企业有效抵押资产不足问题,缓解融资担保难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有利于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灵活、有力的资金保障。

  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工作是一项业务要求高、政策性强的工作。《暂行办法》对财产的抵押登记办法从法规的角度予以规范明确, 明确了操作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主动服务发展,真诚服务企业,切实提高对开展企业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紧密配合,主动做好有关沿海沿江财产的抵押登记等相关工作,形成扶持企业发展的合力,共同努力做好此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向辖区内沿海沿江财产的业主宣传《暂行办法》,鼓励业主做好抵押登记工作,盘活资产,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大力抓好培训工作。办证人员的学习培训由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宁德港务局负责,通过培训,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口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任务,有效运作

  (一)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机构

  根据《暂行办法》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宁德市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机构为宁德港务局和市、县两级的经贸委、水利局。

  宁德港务局负责已建成的或在建的依附于沿海沿江岸线的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抵押登记;

  市、县经贸委负责在内河修建的水电站、水库的大坝的财产抵押登记,市、县水利局负责以灌溉为主的水库大坝的财产抵押登记。市本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抵押登记由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办理。属于县级行政区域的抵押登记,由该财产所在地的县级经贸委、水利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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