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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关于闽江下游福州段2010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六)强化监管。市水利局负责河砂准运单的核发和总量控制,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县区河道采砂管理及总量控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采砂、运砂的船舶予以扣押查处,并予以罚款或由有关部门取消其采砂、运砂资格。在闽清、闽侯指定采砂区设立现场监管点,采取市水政监察支队派员驻点监管和“全球眼”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严防超量开采。对超量、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违规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采砂权。

  五、保障措施

  (一)抓好《采砂计划方案》实施工作。闽清、闽侯县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好采砂计划实施工作。

  (二)加强沿岸工程设施保护。在《闽江下游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禁采区范围基础上,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并列为禁采区,确保防洪堤、岸滩、桥梁、水闸、码头、取水口、电缆等重要设施的安全,

  (三)加强总量控制。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采砂指标。严格执行河砂准运单制度,运砂船舶按实计量,平仓运载,严禁超载。

  (四)严格《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经福州市地方海事局对拟参与采砂船舶进行适航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县水利局按要求上报市水利局审核许可,再发放给采砂船业主。

  (五)严格采砂作业时间。为避免采砂作业噪音扰民,原则上每天开采时间为5:30-17:00,每天18:00至次日6:00北港河段禁止通行运砂船。

  (六)严格控制河砂运出闽江口销往福州市外。对未持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砂出境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签发出港证。

  (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市水政监察支队与福州边防支队建立长期联合巡查执法机制,会同闽清、闽侯县开展跨县水政监察联合执法,全面加强闽江下游河段日常巡查,保证采砂管理工作依法、有序施行。同时,闽清、闽侯、仓山等沿江县区水政监察大队要与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岸滩盗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严格控制从闽江吹砂填地。各县(市)区确需从闽江吹砂填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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