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采量
充分考虑2010年福州境内省、市重点工程、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用砂和民生用砂需求,以及机制砂开发、应用过渡期等因素,需超量采砂约167万立方米。根据闽清、闽侯河段实际情况,超采量分配为:闽清河段40万立方米、闽侯河段93万立方米,南港河段34万立方米。
综上,2010年我市共安排15个河段进行采砂,年度控制采砂总量为375万立方米。其中闽清县采砂计划为72万立方米,闽侯县采砂计划为223万立方米,南港80万立方米,安排采砂船不得多于8艘。
此外,拟在水口库区清淤采砂150万立方米,南港疏浚采砂375万立方米。2010年度开采总量合计为900万立方米。供应福州市境内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600万立方米,供应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用砂和民生用砂150万立方米,专供台湾150万立方米。南港航道疏浚采砂全部用于省、市重点工程建设。
四、开采、经营与监管方式
(一)闽清县河段,由闽清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
(二)闽侯县河段(含南港河段),由闽侯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与监管。
(三)建立健全闽江河砂政府专营机制。福州市境内的省、市重点工程用砂,由市重点工程协调推进办公室负责调度供应,闽清县、闽侯县政府应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工程用砂。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用砂,由各县(市)区政府向福州市政府申报用砂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由闽清县、闽侯县政府指定的国有采砂企业供应,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河砂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对计划指标内河砂出让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专营收益部分,由市、县按4:6比例分成,超出计划指标开采河砂的出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四)建立《河砂准运单》制度。用砂单位应按生产进度逐级向监管单位申请《河砂准运单》,河砂准运单由市水利局核发,闽清县、闽侯县砂石办负责开具。要建立一日一报制度,闽清县、闽侯县砂石办与国有采砂企业应提前一天将当日采砂量和次日运砂量、运砂船船号及运砂车牌号、方量、目的地等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汇总一次供砂情况,作为核发河砂准运单的依据。对未持河砂准运单运输河砂的,由海事、水政监察、交通等监管单位予以查处。
(五)统一规划设置堆砂场。按照科学规划、分级管理原则,闽江下游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堆砂场由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规划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置,并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