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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26、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终止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
  27、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呈报行政复议机关分管领导签发。
  28、各部门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十一、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29、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政府代为送达,当地政府在送达后应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行政复议机构附卷。
  30、送达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十二、案卷归档移送制度
  31、承办人对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32、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分类整理、立卷和装订,并在材料收齐、装订成册后一个月内归档。
  33、被申请人移送行政复议机构审查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应为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进行核对。
  34、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并附证据目录。
  35、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宁德市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2.宁德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3.宁德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4.宁德市行政复议重大案件备案制度

  附件1
宁德市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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