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担保机构担保资金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全面分析投保企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或采取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方式,合理确定反担保措施。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避免多头担保,或者会员企业交叉入股多行贷款的问题,按照企业一般只选择参股一家担保公司(最多不超过两家)的原则,健全完善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要严格审定企业贷款资金的用途与范围,跟踪检查使用情况,防止担保贷款资金变相用于非生产性经营项目,做到防范于未然。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各项风险准备金制度,严格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保证金专户管理制度,以应对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鼓励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本等方式实现增资扩股,通过行业联合或政府牵头等形式,推动县(市、区)组建适合县域产业发展需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积极探索民营再担保机构的组建与运作模式。鼓励辖区产业集聚特点明显、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乡镇(村)成立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支持农村小企业和农户发展生产提供融资担保平台。
二、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十一)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合理的银企保合作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将信用担保与风险投资相结合,创新担保业务,努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十二)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的信贷政策、规模倾斜,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交流,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