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宁政文〔2009〕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担保规模小、提取风险准备金不足、会员交叉入股严重、行业信息沟通不畅、监管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担保机构运作发展
(一)充分发挥国家、地方相关政策的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以民营化运作和银保合作为主,行业协调与政府扶持为辅,培育和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明确由市(县、区)经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
担保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完善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充足的资本金来履行担保责任,凡经审批设立与备案的担保机构,不得恶意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得对外直接办理融资业务。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区域经济发展政策,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节能环保、扩大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机构或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置机制;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