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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福建省行政执法证2010年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福建省行政执法证2010年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省政府自2005年以来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将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连续性,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部署开展了福建省行政执法证2010年换发证工作(闽政办发明电〔2010〕13号)。为保证我市行政执法证换发证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对象

  除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以外的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在岗行政执法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福建省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证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2005年以来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但未申领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已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因工作调动到其他系统执法岗位,经调入单位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上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确认,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上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实行国家垂直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所在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二、换发证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行政执法单位采集信息阶段(2月20日至3月15日)

  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下列要求组织采集本单位行政执法单位信息及符合换发证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1、填写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样式及填写要求见附件1)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1份;

  2、行政执法人员数码相片(数码相片技术要求见附件2),数码相片应以文件名的形式标注行政执法人员新的行政执法证号码(新的行政执法证号码由行政执法单位按照附件6、7的要求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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