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十)强化政银企会商机制。由市政府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参加的企业融资会商协调会。经贸部门要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就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新增长点项目和产业经营发展的资金供求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会商,分产业分地区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县(市、区)可加大政银企会商密度,引导银行业机构、担保机构和企业三方资金供需对接。
(十一)建立银行业机构贷款情况考核通报机制。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各项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各分类指标情况。
(十二)建立工作联系点。目前,先以福安市、福鼎市和福安船舶行业协会、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协会、省化油器行业协会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合作或授信协议作为试点,两地和三个行业协会要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收集研究企业贷款融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与各级经贸、人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对接,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同时,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属共性问题的,市经贸委、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要迅速研究并制订出台相关措施意见。
四、健全担保体系建设
(十三)推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十四)创新担保合作方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业务;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探索开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担保方式,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对新创立高成长型小企业开展无抵押融资担保。
(十五)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增进银保互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