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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九)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的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点来抓。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工作措施,大力营造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教育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在编制和人事政策上给予保障,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一)强化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切实建立教师管理责任体系,健全教师管理规章制度,明晰职责,落实责任。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队伍发生的问题要界定责任,严肃处理。校长是学校管理教师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按《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宁德市教师兼职兼课的有关规定》(宁教人[2008]30号)要求,严禁组织有偿补课。要规范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坚持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乱收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监管,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教师津补贴项目、提高津补贴标准。

  (二十二)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双高普九”和“对县督导”的评估范围。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考察评估各地师德建设、教师资源配置、教师待遇、培训经费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实际情况,并把督促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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