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要切实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落实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县(市、区)要落实学科带头人培训、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中小学骨干班主任培训等培训专项资金,并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培训重点转移,适时设置并安排相关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要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民办学校举办者也要按本校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加强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收费规定,禁止乱收费。
六、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七)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健全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机制,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认真实施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进一步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各县(市、区)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财政负担的经费由财政预算内拨足,不得转嫁由学校或教师个人负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等部门对中小学教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八)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范本,民办学校应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管,受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教职工档案管理、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评审等工作。民办学校应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