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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改善农村教师待遇。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县(市、区)域内教师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同待遇,确保县(市、区)域内农村教师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在县(市、区)总体结构比例范围内,统筹适当提高农村学校(含教学点)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的指标比例。

  四、建立健全教师交流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十一)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建立和完善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县(市、区)域内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和完小(教学点)之间合理流动。偏远农村学校可参照福安市的做法,推行特岗教师制度。同时,要组织好城区(含县级政府所在镇)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8年以上可进行交流,满15年的必须交流,各县(市、区)应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分期实施。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8年以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

  加强对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工作的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稳步推进”的原则,制订具体的教师校际交流的实施意见,明确校际交流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和办法等,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实施意见要向社会公开,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参与校际交流工作。我市确定一个县作为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平稳推进、落到实处。

  (十二)完善“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以推动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科目培训,培训的科目、内容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不得低于教师继续教育总学时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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