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
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比例不低于70%,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计划生育家庭户以及残疾人等,政府补助应适当倾斜。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政府出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出资部分主要由县(市、区)级政府承担;省、市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市、区)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预留的被征地农民保障金中列支。
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个人出资部分按照自愿原则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金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当地政府新增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
(二)资金管理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筹集到位,并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直接缴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各级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七、加强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县(市、区)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说明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县(市、区)政府将说明材料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各级政府应确保在征地过程中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