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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暂行意见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文件规定,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含等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四、做好就业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应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培训补贴,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含等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市、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县(市、区)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五、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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