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暂行意见
(宁政文〔2009〕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精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养老保障重点对象。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予以妥善解决。
(二)区分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
(三)共同出资,合理负担。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缴费及保障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分类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应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