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且在所在县、乡镇没有住房的,可优先享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住房问题。
4、落实卫生技术人员工资补助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发放农村卫生院卫技人员补助的通知》(闽卫人〔2008〕130号)的要求,严格审核发放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补助并及时足额发放。
5、扩大“学费代偿制”的范围,继续实施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补助政策。对于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5年的本科毕业生,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7000元的学费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待省修订后另议。
(四)实施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定向培养制度,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卫生技术人才。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远程培训工作,同时从2009年起,按省卫生厅的要求,全市每年安排55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为期3个月的临床技能进修,不断提高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条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把乡镇卫生院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县级政府要承担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责任,在每个乡镇必须办好一所卫生院。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措施;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乡镇卫生院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并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乡镇卫生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安排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人员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计生等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卫生院建设和发展,努力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