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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县(市)城区所在地的城关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卫生、人事、财政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要素,科学合理核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对现有编制内人员进行重新核实,认真清理长期外借或不在岗等在编不在岗人员;对超编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人员系统内调剂;清理、分流在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新录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临聘人员。

  (二)严格实行人员准入制度。

  1、严格准入条件。凡新进入乡镇卫生院临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和公共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疗人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业人员。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2、实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补充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统一考核,对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内补充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

  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需要,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和必要的考试方式聘用,并予以公示;以上人员在首聘单位服务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三)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保障和补助机制。

  1、在核编定岗基础上,丙类卫生院和山区的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财政全额核拨。甲类和除山区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其余人员实行差额补助。

  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下发后,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之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已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镇卫生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纳入参保的继续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各县(市、区)要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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