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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和经费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在人员编制总额控制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交流,报备同级编制、人事部门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制,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提出人选,在征求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聘任,并报县(市、区)主管医疗卫生系统干部工作的组织部或宣传部备案。

  (二)严格实行乡镇卫生院分类管理。省里将乡镇卫生院分为三类:甲类卫生院,指乡镇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或现有床位数100张以上且床位使用率在70%以上的卫生院。乙类卫生院,指中心卫生院或现有床位数在15张以上且床位使用率在70%以上、年门诊人次在1万人次以上的一般卫生院。丙类卫生院,指除以上卫生院以外的一般卫生院。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分类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通知》(闽卫农社〔2009〕20号),确定我市甲类乡镇卫生院1所,乙类乡镇卫生院26所,丙类乡镇卫生院78所。

  (三)实行全员聘任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择优聘用。建立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根据人员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分配,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人事管理制度。

  (四)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量、服务质量、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乡镇卫生院业绩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四、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全面做好核编定岗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卫生厅、人事厅、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关于规范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配备的通知》(闽卫人〔2009〕25号)文件精神,甲类卫生院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0名的标准或按每张床位1:1.0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专职公共卫生人员9~12名。乙类卫生院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1名的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专职公共卫生人员6~9名。丙类卫生院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2名的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名,公共卫生人员不少于4名。各类卫生院卫技人员应占本院人员总数的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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