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加固改造或重建非地震重点区域中小学校C级校舍,C级校舍加固或重建达到属地抗震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跟踪防治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年度中小学校地质灾害危险点,对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进行避险迁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设施建设,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2009年底前完成三年本县(市、区)C、D级危房加固改造工作总量的30%,2010年完成三年本县(市、区)C、D级危房加固改造工作总量的60%,2011年完成三年本县(市、区)C、D级危房加固改造工作总量的10%。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二、实施范围及具体措施
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区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中学、特教学校和中职学校。
(一)排查鉴定
1、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08年度全省校舍抗震安全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要求,对本辖区内所有永久保留继续使用的中小学校舍(不包括无在校学生的空壳学校闲置校舍和在建工程)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按照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2、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校舍选址安全排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开展专项评估,对校舍选址遭受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和台风、火灾、雷电灾害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处置意见。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建立在校舍选址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委托鉴定并处置的意见。
3、对校舍安全排查确定需要委托鉴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或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通过鉴定或评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对校舍鉴定或评估工作要求进行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鉴定或评估工作要求。
4、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在2009年8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每一栋校舍的排查,完成部分校舍鉴定和加固改造设计;2009年12月5日前,完成所有鉴定和加固改造设计,并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上报排查、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