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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市、县两级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明确承担节能管理职能的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八)开展节能全民行动

  以节油节煤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能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工作机制,进一步动员企业、学校、军营、公共机构、社区等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节能氛围。

  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制订全民节能宣传方案,通过“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开展系列和专题宣传。加强日常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深度报道,普及节能知识,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并实施本地区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农业、商贸等领域的年度节能工作行动计划并有效开展各项行动。市节能减排办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各项节能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部门分工表

二○○九年十月九日

  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部门分工表

工作安排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一、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市节能减排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落实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制度

市统计局、市经贸委

建立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

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节能减排办及各相关部门

结合第二次经济普查,搞好用能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

市统计局

着手制订“十二五”节能规划。

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对高耗能行业新增投资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建设局等

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市发改委、市外经局

着力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实施一批高技术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壮大高技术产业总体规模。

市科技局

大力发展装备现代化、技术水平先进、节能型的先进制造业和临港重化工业。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

依法关停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大力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落后产能的差别电价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三、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加大重点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推广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重点围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领域,滚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示范工程。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合理布局电源点,改善电网结构,减少输电损耗;加强电力生产环节的节能控制和管理,提高电力生产运行可靠性及经济性,降低能耗和线损率。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电业局

组织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把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内容。建立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指导重点企业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并对企业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用能企业能耗监管,对能耗异常上升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并责成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制定年度节能监测计划,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监测,组织开展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诊断活动。

市经贸委、市节能中心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帐,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

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

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标准的实施,指导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加大节能材料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

市建设局

强化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建筑节能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按照经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建设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市建设局

组织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示范。建立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试点建设,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

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扶持发展一批上档次、上水平、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材产品和企业。制定“禁实”检查验收标准,对各“禁实”城市开展全面检查。

市建设局

推进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工作,推广运载量大、符合节能要求、达到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的大型客运车辆、多轴重型货车、专用货车和集装箱车。

市交通局

优化道路运输结构,鼓励运输企业重组、收购、兼并和联合,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加强推广营运车辆卫星安全服务系统,积极引导出租车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开展电召服务,降低空载率。

市交通局

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研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财政经济补偿政策。

 

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积极引导商贸企业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对现有商用建筑的保温、隔热、通风、空调系统等进行系统的节能改造,推广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经营公司对各类节能节电商品设置节能商品标识,引导消费者购买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认证标志的家用电器。整合物流资源,合理安排货物流向,提高车辆实载率,降低商贸企业物流成本和运输油耗。

 

市经贸委、市建设局

继续发展农村沼气,积极稳妥发展联户沼气、养殖小区沼气和利用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项目,因地制宜推广“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市农业局

加强农业、渔业机械和农产品、水产品加工设备方面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农业机械设备的能耗检测,推广应用复式联合作业农业机械,提高作业质量,减少作业环节和次数,降低农业机械单位能耗,并大力推进渔业及水产品加工节能工作。

 

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制定“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督促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建立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节能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车辆。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稳步推进公务车服务社会化改革。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和维护。加强对用电设备的使用管理,推进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加大LED照明、太阳能等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贸委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加强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应用研究,重点围绕洁净能源技术、替代能源技术、节油节电技术、绿色照明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等方面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科技项目。

市科技局

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研究和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信息化改造,以信息化手段减少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能源消耗。开展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信息化、能源消耗监控信息化、用电实时在线监测管理试点。

市经贸委、市质监局

做好节能招商引资,借助各种项目推介平台,加大节能产业招商力度,大规模寻找、选择、推介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

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服务。加快培育咨询、设计、评估、诊断、培训等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市场,发挥社会节能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人才、信息、融资等优势,开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形式的节能服务,推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市经贸委牵头

五、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认真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工作由试点向全面推进。

市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基地、产业园区、产业链、企业建设,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市经贸委

大力推进建材、石材等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引导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及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重点加大粉煤灰、石粉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三废”综合利用;加大对矿产开采加工的尾矿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农业、水产业废弃物的利用;加快建设废品回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大对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木料、废旧电子产品的再生利用。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加强农村散装水泥网点、散装水泥物流体系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建设。对禁止现场搅拌进行检查。抓好预拌砂浆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市建设局

六、完善节能政策

加大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贸、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示范工程、公共平台、服务体系建设。继续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优惠政策,建立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强政银企合作,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

市节能减排办会同相关部门

七、加强节能基础和能力建设

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和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及各相关部门

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督促企业按照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核定(校准)。积极推进和指导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全市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制度。

市质监局、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加强全市工业企业在用燃煤锅炉和其它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效能状况摸底分析,按国家标准开展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改造示范工程,推动工业锅炉、窑炉实施节能改造,提高热效率。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实施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实现减垢节能。

市质监局

组织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体系,落实能源统计公报制度,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明确能源统计职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配强能源统计人员。

市统计局、市编办

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配备完善节能检测设备,提高节能执法和服务能力。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实施节能诊断分析发现节能潜力,为企业提供提高能效管理和设备优化改进方案的咨询服务。

市经贸委、市节能中心

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明确承担节能管理职能的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编办

八、加强节能宣传教育

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工作机制,进一步动员企业、学校、军营、公共机构、社区等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节能氛围。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制订全民节能宣传方案,将节能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开展系列和专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深度报道。普及节能知识,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市节能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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