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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459-6280706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督察组,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组 长:市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城管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5月15日至5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
  (二)集中整治(5月3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地环保行动,认真落实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将派督察组赴各县区督导和推进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
  (三)总结验收(10月1日至11月20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时上报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督查中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仍然突出、排污超标严重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验收结果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环保局要负责督查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二)分工协作,全面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照工作重点分阶段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城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环境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等项工作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各县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
  (四)大力宣传,广泛参与。各县区要将宣传工作贯穿环保专项行动的始终。结合本地整治工作重点制定详实的宣传工作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造声势,广泛深入宣传环保专项行动的意义,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检举环境违法企业,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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