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环境保护部部际联席会议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和国务院八部委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5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小流域水环境质量,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解决威胁松花江流域水环境安全的污染隐患为重点目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实现我市经济“保10争12”目标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开展安肇新河环境专项整治。
  查清流域内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及排污口数量、污水排放去向;对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检查规范化标识设立情况。监测统计各排污口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其它主要特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排污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工业企业的偷排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于导致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水质警戒、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加以控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的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对已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成的非法建设项目及排污口的,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或者拆除。各县区要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2008年年底前获得省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源地,要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保护区标志设立。2009年划分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应在获得省政府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保护区标志设立。对划分和调整不到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