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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有关程序和规范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有关程序和规范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有关程序和规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有关程序和规范的意见

  为加强政府系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政发〔2008〕21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文处理
  (一)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特殊要求外,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统一接收,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相关市政府领导。确需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呈报的,一般不得多头报送。
  (二)市政府办公室要对各单位报送的公文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迅速通知呈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或说明理由退回呈报单位。凡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予受理,退呈报单位按程序办理。
  (三)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明确请示事项的,圈阅视为已阅知。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转有关单位落实,承办单位在1个月内将办结文件返回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归档。
  (五)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起草单位须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履行发文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附延期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各类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协调会议纪要等)起草人须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履行发文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附延期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各单位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其他各类公文,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一般非急件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急件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特急件应提前1个工作日报送。同时,急件和特急件须附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未达到以上要求报送,致使市政府办公室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责任由代拟稿单位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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