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区民政局接到报送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救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院。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告知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并说明理由。
(5)经批准享受救助的困难群众,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救助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救助对象送交规定就诊医院一份,医院凭《救助通知书》予以救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备案。
(6)申请医前救助的农村困难群众必须在接到《救助通知书》后,一周以内办理住院手续。
2.患规定救助病种急性发作入院治疗和规定救助病种以外需要抢救的救助对象,可在住院治疗后三天内补办申请手续,医院凭《低保证》或《五保证》、患者身份证,按照确诊病种规定救助标准先行给予救治。
3.因市内定点医院技术条件限制需转外埠医院治疗的,应办理转诊手续,经市属五家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大庆市龙南医院、大庆市第四医院、大庆市第二医院)专家会诊后,填写《大庆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转诊审批表》,由各区民政局报市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接到各区民政局报送的《大庆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转诊审批表》后,会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共同审核、审批。
(五)资金支付: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同治疗医院进行结算,不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经批准转外埠治疗的救助对象,市救助办公室按照规定救助标准,向救助对象预付30%救助金,其余救助金由救助对象凭治疗收费票据及市医疗保险局核销意见领取。
定点医院每季度凭相关凭证同市民政局统一进行核算,市民政局汇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对已经发生救助金共同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将实际发生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医院。
四、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农村低保对象应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疗卫生部门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建立规范的救助对象医疗档案和病历,应当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适当的优惠或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