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宫外孕手术520元;
(12)急性阑尾炎手术400元;
(13)急慢性肾功能不全2000元;
(14)肝硬化(失代偿期)1600元;
(15)蛛网膜下腔出血:手术治疗1200元,保守治疗600元;
(16)急性胰腺炎坏死型1200元;
(17)肺栓塞1000元;
(18)股骨头坏死(手术)1000元;
(19)慢性肝炎活动期1000元;
(20)肾病综合症1000元;
(21)风湿性心瓣膜病合并心衰900元;
(22)先天性心脏病(手术)800元;
(23)脑血栓形成(急性)800元;
(24)脑栓塞(急性)800元;
(25)肺源性心脏病合并感染800元;
(26)肺脓肿800元;
(27)化脓性胸膜炎800元;
(28)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800元;
(29)胆囊疾病手术800元;
(30)肠梗阻(手术)800元;
(31)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800元;
(32)糖尿病800元;
(33)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700元;
(34)骨结核(手术)600元;
(35)阻塞性肺气肿合并感染520元;
(36)分娩:剖宫术520元;正常分娩300元;
(37)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400元;
(38)妊娠高血压综合症300元。
2.急诊抢救治疗救助标准:
(1)发生额度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按照15%救助;
(2)发生额度在5001元-10000元之间的,按照20%救助;
(3)发生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按照25%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四)救助程序:
1.患非急诊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就医前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证》或《五保证》原件、患者身份证、规定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和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或五保审批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大庆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结合申请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困难家庭基本情况说明,报送上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并说明理由。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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