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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1)宫外孕手术520元;
  (12)急性阑尾炎手术400元;
  (13)急慢性肾功能不全2000元;
  (14)肝硬化(失代偿期)1600元;
  (15)蛛网膜下腔出血:手术治疗1200元,保守治疗600元;
  (16)急性胰腺炎坏死型1200元;
  (17)肺栓塞1000元;
  (18)股骨头坏死(手术)1000元;
  (19)慢性肝炎活动期1000元;
  (20)肾病综合症1000元;
  (21)风湿性心瓣膜病合并心衰900元;
  (22)先天性心脏病(手术)800元;
  (23)脑血栓形成(急性)800元;
  (24)脑栓塞(急性)800元;
  (25)肺源性心脏病合并感染800元;
  (26)肺脓肿800元;
  (27)化脓性胸膜炎800元;
  (28)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800元;
  (29)胆囊疾病手术800元;
  (30)肠梗阻(手术)800元;
  (31)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800元;
  (32)糖尿病800元;
  (33)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700元;
  (34)骨结核(手术)600元;
  (35)阻塞性肺气肿合并感染520元;
  (36)分娩:剖宫术520元;正常分娩300元;
  (37)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400元;
  (38)妊娠高血压综合症300元。
  2.急诊抢救治疗救助标准:
  (1)发生额度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按照15%救助;
  (2)发生额度在5001元-10000元之间的,按照20%救助;
  (3)发生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按照25%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四)救助程序:
  1.患非急诊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就医前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证》或《五保证》原件、患者身份证、规定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和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或五保审批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大庆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结合申请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困难家庭基本情况说明,报送上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并说明理由。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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