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范围:
市区内持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患病需要救助的农村低保群众和农村五保户。
(二)救助内容:
1.参合救助:
每年由各区民政部门为属地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费。
2.治疗救助:
市区内享受农村低保和五保救助的困难群众,患本意见规定救助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抢救治疗,依据患病种类,享受相应标准的定额医疗补贴。定额医疗补贴是对低保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待遇后个人承担医药费部分进行的补充救助,是低保对象年度内住院治疗同一种疾病的最高补贴限额。一次住院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低于年度规定补贴标准的,当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度进行补贴,年度定额医疗补贴余额在年度内可继续使用治疗同一疾病;困难群众在同一年度患一种以上规定救助病种者,只按所患疾病救助标准最高的病种进行救助。
在规定救助病种范围以外,患病困难群众接受急诊抢救治疗,根据治疗发生费用额度按比例救助。发生医药费基数只计算门诊费用,转入正常治疗期间的费用不计算在内。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医疗事故及非责任交通事故等原因,需要急诊抢救治疗的困难群众,不在本意见的救助范围内。
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在住院治疗期间,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定额医疗补贴(对患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和患尿毒症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可比照住院患者进行救助)。
(三)治疗救助项目:
1.治疗救助病种及标准:
(1)恶性肿瘤:一类癌症(血、肝、淋巴、脑瘤)10000元;二类癌症(肺、气管、支气管、肾、肾上腺、食道、胰腺、骨)8000元;三类癌症(胃、胆囊、结肠、直肠、甲状腺、鼻咽、喉头、舌、子宫、卵巢、膀胱、阴道、阴茎、睾丸、皮肤、乳腺)6000元;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透析治疗5000元;
(3)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元;
(4)急性心肌梗塞1500元;
(5)脑出血急性期:手术治疗1600元,保守治疗800元;
(6)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元;
(7)充血性心力衰竭900元;
(8)病毒性肝炎900元;
(9)胃切除手术900元;
(10)急性腔隙性脑梗塞600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