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2月27日市政府8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开展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开展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健康状况,丰富农村低保救助内容,缩小城乡低保救助差距,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前进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五保条例》为基础,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不断丰富综合救助项目,进一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夺取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
二、救助原则
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需要农村医疗救助的群众,要凭有效证件在低保、“五保”审批地申请救助。
(二)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平衡发展原则。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与城市低保医疗救助在标准、形式、管理程序等内容上保持相对一致,为城乡救助一体化奠定基础。
(三)坚持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原则。农村医疗救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农村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部分进行二次救助。
(四)实行病种救助与额度救助相结合原则。农村医疗救助主要对部分病种限额救助,对于不在规定救助病种内,住院费用发生额度较大的患病群众,依据医疗费用发生额度按比例救助。
(五)实行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原则。从农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出发,在群众就医前将标明救助限额的通知单递交低保群众就诊医院,有效解决低保群众就诊起付限额的矛盾。对于未能及时申请的急诊患者,可以在就医后规定时间内补办申请手续。
三、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