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12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台了《关于
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国法〔2009〕62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意见》精神。《意见》从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服务海西建设水平、运用法律措施保障海西发展、开展两岸法律研究与交流、加强工作沟通联络、加强干部交流学习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海西建设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福建的关心和支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引导,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示范效应,不断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同时,要结合实际,就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协作,开展合作研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服务海西建设的水平。
二、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海西建设大局,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为海西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细化工作任务,围绕《意见》内容,提出可实施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要实行项目管理,把目标任务细化为一个个具体的项目,明确工作措施和责任主体,完成时间和进度要求,确保工作的落实。要解决实际问题,针对海西建设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要勇于先行先试,加强涉台立法、海峡两岸法律交流的探索与实践,更好地服务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
三、加强学习贯彻《意见》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意见》的学习贯彻活动,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来抓,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各项工作的落实。省法制办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责无旁贷地负起责任,带头学习,精心谋划,当好参谋,推动《意见》的落实,为海西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