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政发〔2009〕33号和鹤政办发〔2009〕43号文件的通知
(鹤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发〔2009〕33号)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鹤政办发〔2009〕43号)做如下修改:鹤政发〔2009〕33号文件中将第
八条第五项删除;将第
八条第六项中的“和企业运行的管理”删除;将第
十八条中的“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土地使用证”改为“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土地使用证”;将第
三十条、第
三十六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