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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疑似患有第十二条规定的其它严重疾病的,暂不收押(接收)。由办案单位送医院检查诊断,确认无生命危险的,监管场所凭诊断证明办理收押(接收)。

  第二十二条 伤情较重或吞食异物致食道异物或异物较长、较锐利难排泄可能伤及脏器的,暂不收押(接收)。由办案单位送医院检查诊断,经诊断虽有伤情但不危及生命的,监管场所凭诊断证明办理收押(接收)。

第四章 暂予收押(接收)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暂予收押(接收)。由办案单位负责鉴定,确认患精神病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患有艾滋病,但没有HIV检测确认报告或检测结论不明确且未出现感染症状的对象,暂予收押(接收),由办案单位送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检测确诊为艾滋病的感染者,送市级集中羁押场所羁押。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第十一条至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收押(接收)条件,但涉嫌严重犯罪,不羁押将对社会具有严重现实危险性的人员,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监管场所暂予收押(接收)。

  第二十六条 监管场所按照本章规定暂予收押(接收)后,办案单位必须与监管场所签定因病就医《承诺书》,如不履行承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办案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已收押入所但不符合继续羁押条件,必须改变强制措施的人员,由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紧急情况下,口头建议亦可)。办案单位在接到书面意见后二日内提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主管领导批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看守所应同时报告驻所检察室。办案单位未能在二日内回复或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看守所应当报告本所驻所检察室。

  第二十八条 对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已接收入所但不符合继续羁押条件的,依照《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有关问题的规定》长公办[2007]3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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