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长公通[2010]20号)
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县市局:
现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监管场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统称送押对象)入所健康检查及病伤人员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因病、因伤死亡事件,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监所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监管场所在办理送押对象收押(接收)时,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未经健康检查的,不得收押(接收)。
第三条 健康检查时,应当询问送押对象的基本情况、身体健康情况、患病及治疗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
第四条 健康检查必须填写健康检查登记表。具体项目包括:身高、体重、体温、五官、体表、肢体、内科、外科、行走活动姿态等。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增加血压、脉搏、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X光机透视、CT扫描等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