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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五十一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五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分类建立案件登记台帐,编号管理,并配备专人管理文书、印章、收结案登记。业务档案和登记台帐应依法保存备查。
  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原则上应当在其执业场所内与委托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提供空白法律文书,未经律师事务所登记审批,律师不得携带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外出洽谈、签订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实行收案审批制。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律师职责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应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防止因利益冲突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第七章 投诉

  第五十七条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
  市律师协会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投诉,并进行初查;对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初查属实的,移交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进行惩戒;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工作,制定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登记台帐,并记明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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