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律师履历表;
(二)业务开展的情况;
(三)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诚信记录情况;
(四)年度考核情况;
(五)奖惩情况;
(六)培训情况;
(七)其他需要入档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律师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业务指派。
第三十八条 律师异动原则上须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一年以上,并按聘用合同履行了义务。因律师异动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律师可以申请异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异动:
(一)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查处期间;
(二)受处罚期间;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停业处罚期间;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考核不合格,在整改期间;
(五)投诉未处理完毕的。
第四十条 律师申请异动,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管的业务案卷;
(二)尚未办结案件的证据材料;
(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
(四)负责保管的其他公物;
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异动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阻拦律师异动。
第四十一条 律师办理异动执业手续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个人执业(诚信)档案;
(二)业务、财务清结证明材料;
(三)尚未办结案件需异动的,应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变更委托关系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执业律师为合伙人的,异动前应与其他合伙人达成退出协议,明确有关债权债务及执业风险赔偿责任,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批准备案后,方可异动。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年度考核。
未经年度考核的律师,不得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