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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备案。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许可、变更、终止、注销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
  区、县(市)司法局是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市律师协会及派出机构是本市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机构,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履行行业自律职责,负责市司法局委托办理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
  区、县(市)设立市律师协会联络处,负责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确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市司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批。
  律师事务所在开业后15日内将内部管理制度、聘用人员、印章、银行帐户、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收费许可登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场地应当规范,办公面积城区所应当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县属所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根据需要设立律师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和资料室等并进行功能分区,配有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法律及法律服务信息库等基本设施,具备律师机构执业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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