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司发〔2009〕34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长沙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本市律师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登记执业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沙市司法局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市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五条 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是本市律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