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产权单位应与拆迁(征收)范围内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逐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应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用,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第三章 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
第七条 直管公房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或征收实施部门将被拆迁(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负责对合法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产权单位应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为异地房屋安置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两种。
异地房屋安置按原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安置。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其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拆迁许可(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直管公房住宅的房地产分类评估单价平均值的40%确定,但不得低于1200元。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计租面积小于35平方米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提供计租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将计租面积补足到35平方米进行补偿,其原计租面积与35平方米之差按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但不得计算其它补偿和奖励等费用。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等按规定计算,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补偿给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
第九条 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一律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营业用房及其配套用房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拆迁许可(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同地域、同用途房屋的房地产分类评估单价平均值的25%确定;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拆迁许可(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同用途房屋的房地产分类评估单价平均值的30%确定。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为国有困难企业的,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可上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