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下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房政发[2010]7号)
局属各单位、五区房产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拆迁(征收)管理,规范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护拆迁(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
二○一○年三月一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
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拆迁(征收)管理,规范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护拆迁(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需要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
第三条 建设项目拆迁许可或征收决定公告后,拆迁人或征收实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拆迁(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第四条 产权单位应自拆迁许可或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向承租人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单,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告知拆迁(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
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制定并公示拆迁(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补偿安置形式、补偿安置标准、其他补助标准、操作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