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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0、施工现场存在下列严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⑴设备安装后未经检测和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⑵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⑶设备安全技术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⑷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存在严重生产安全隐患的;

  ⑸未编制多台塔吊防碰措施的;

  ⑹安装、使用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使用单位立即停工的。

  1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2、未按规定在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13、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4、停用半年以上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测合格重新使用;整体式提升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未检查合格复工的;

  15、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的。

  二、停工整改通知的签发签收

  1、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对达到停工整改条件的及时签发停工整改通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

  2、签发的停工整改通知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检查单位名称、停工整改的原因、申诉权利等内容。签发后应当场送达,若被检查对象拒绝签收,可实行留置或邮寄送达。

  三、停工整改通知的回复

  1、施工单位收到停工整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企业,企业应针对项目上存在的问题编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人员、时间和措施。整改完成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监理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达到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停工整改的书面回复、并提出复工申请。书面回复和复工申请应由企业分管领导、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法人、工程监理部公章及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2、建设(监理)单位收到停工整改通知后,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停工整改的书面回复、并提出复工申请。书面回复和复工申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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